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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目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他
  21)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这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条 合作各方
 
  甲 方:_____注册国家:_____国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 方:_____注册地区: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_____。
 
  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洋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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