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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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20720/476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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