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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的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12项;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交通局申请。 
条  件
(一)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经营管理及人员素质符合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
(四)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
(五)经营者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申请人提供停车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1份,包括租用场地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六)出租小汽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该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程  序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可依申请提供免费年审服务。
 
相关表格下载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示范文本.doc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b.doc
申请人承诺书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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