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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1A005
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不包括培训时间)
办理机构: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培训科
办公地址: 朝阳区慧新东街3号
乘车路线: 62路、684路、671路、运通201路、运通101路到小营站下
联系电话: 64981494
监督电话: 12333、63182700
相关网址: //www.bjld.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
2、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3、必须接受市鉴定中心组织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按格式要求填写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请表》;
2、申办考评员资格者本人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的证明;
4、本人近期二寸黑白免冠照片一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做考评员资格证书;发放相关文件,通知申办人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归档;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审定人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个工作日(不包括培训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资格培训科
2、办公地址:朝阳区慧新东街3号
3、乘车路线:62路、684路、671路、运通201路、运通101路到小营站下
4、联系电话:64981494
5、监督电话:12333、63182700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ld.gov.cn


     
 办事依据
1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表格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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