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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犬类养殖许可证》(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局治安总队
办理地址: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办理时限: 治安总队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1、养殖场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2、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3、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4、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5、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申办手续: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场址、经营方式、场地规模、注册资金等) 2、养殖场土地规划图及建筑平面图; 3、中外合资单位须附意向书、协议书、外经委立项批件; 4、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产权证; 5、镇、村同意审办书面意见(原件、行文、盖章) 6、两名以上兽医人员资质证明;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查名结论; 8、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出具的同意立项书面批复。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治安总队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10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犬类养殖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 )收费标准: 1、种犬数量在1-50条:每场每年5000元 2、种犬数量在51-100条:每场每年10000元 3、种犬数量在101条以上:每场每年15000元
办理依据: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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