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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技巧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李宇律师
    实务中,调岗引发的纠纷和争议频频发生,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签订之初对于工作岗位和调岗事项的约定。因此导致,在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变动时,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有效约定,双方又缺乏相应的有效约定,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最后引发争议,对簿公堂。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和岗位变更事宜进行明确合理的约定,是合法有效变更劳动合同的两个关键。
一、岗位约定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约定,是避免因调岗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但是,何谓“适当的”,是越宽泛越好,还是越具体越好,实践中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就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而言,其内涵和外延的约定比较宽泛时,相对便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能形成一个较为灵活机动的用人机制,同时,还能避免因调换工作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麻烦。当然,岗位约定也不是越宽泛越好,比如,有的企业将工作岗位约定为,,“相关岗位从事相关工作”,这样的约定就过于宽泛,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因此企业HR在涉及岗位条款时,即应注意岗位约定的相对宽泛,还应保证岗位范围的明确性。
是武松,企业HR对岗位作出比较宽泛的约定时,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员工明示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单位在约定的岗位范围内安排得工作”。
2.   在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短期岗位协议为附件。通过短期岗位协议的约定,即可以将员工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具体化,也使企业获得了在岗位协议到期前决定是否调整员工岗位的主动权。
二、调岗约定
    除了对岗位适当的约定,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就调岗的条件和情形做直接约定,但是,该约定不能违法法律规定和合理性原则。
1.   员工连续若干个考核周期不达标的,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此项约定其实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化和量化,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标准,如果员工连续若干个考核周期均不达标的,说明该员工的能力确实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调岗。可贺周期一般以两个以上为宜,因为员工偶尔一次不达标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屡次不达标,说明实在不能胜任工作。
2.   可以对员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轮岗
   企业内部轮岗制度,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实行的一项较为普遍的制度。一般来说,对于基层员工的轮岗,主要是在相近的工作岗位之间轮换,而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轮岗,范围会更广,周期更长。轮岗不仅有利于发现最适合员工的工作岗位,而且员工通过轮岗,对工作全局和工作流程有了整体的把握,有利于各岗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企业HR采用轮岗制度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注意,首先轮岗的岗位范围一定要合理,比如不能让员工在行政岗位和技术岗位之间进行轮换。其次对于在什么条件下进行轮岗,以及轮岗的周期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3.   涉密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喝承担保密义务员工约定脱密期和该期间的调岗事项,员工一方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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