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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仝雪莹律师
由于域名的识别性功能,使得其商业价值性越来越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法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无注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域名具有恶意。


如果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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