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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李艳平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补偿其因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所受的损失。房屋拆迁使得原房屋所有人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房屋及附属物凝结了原所有人的资金与劳动,并且可能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有损失即应有补偿,因而在再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对原所有人的损失给予补偿。所有人有权要求拆迁人对房屋拆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拆迁人对此负有进行补偿的义务。
  由于拆迁补偿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时应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房屋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2?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则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一般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5)其他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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