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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26
事项名称: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联系电话: 83979426、83979427、83979503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由市药监局受理。
1、具备合法、有效的、并与收购、供应品种相适应的药品经营范围及资格、取得《药品GSP证书》;
2、在申请当年及上一个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3、收购、供应医疗毒性药品的必要性充分;
4、具备与收购、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经营、安全保卫设施;
5、制定的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保管、销售、出入库、退货、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6、符合宏观调控及便利原则。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设备、仓储、准备收购、供应品种、规格、批准文号、数量、用途等加盖企业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收购、供应医疗毒性药品必要性说明;
5、仓储设施、运输、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6、相应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保管、销售、出入库、退货、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9、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幅面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行政许可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2、对不同意许可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503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bjda.gov.cn

样表下载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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