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拟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 |
条 件 |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04年3月29广东省卫生厅颁布)第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9、正式人员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毕业分配通知书,聘用人员提交正式聘用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由单位人事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10、人事档案已在我市医疗机构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二) 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1份);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
申请人需填写《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或《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2)。 上述申请表可在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卫生厅(护士首次注册发证机关);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护士注册机关,即核发执业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时 限 |
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册有效期2年。 |
法律效力 |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类别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首次注册后每两年进行再次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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