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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初审(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37-03
事项名称: 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初审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附件3)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药品检验所检验的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联系电话: 83979426、83979427、83979465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初审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生物制品(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类)注册初审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申办条件:
1、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4、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一)、(二)规定的药物外,新药申请批准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同单位生产。
5、申请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依据试行标准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
7、退审品种的再次申请,申请表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于退审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
8、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二、申请
(一)申请人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1、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申请表》填表程序并安装在电脑上;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修改、保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数据核对码一致;
3、制作其它需要提交的电子文档(压缩成ZIP格式);
4、将全部电子文档发送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件地址:Yuhuan@bjda.gov.cn
(二)申请人需按分类提交如下纸质申报资料:
1、申请临床研究: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3)申报资料目录
(4)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详见各分类)
2、申请生产: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物临床研究批件
(3)《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4)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照品原材料回执单
(5)申报资料目录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临床研究资料

【【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的要求】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4)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
11、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 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
品比较的资料。
12、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
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
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
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草案。
31、知情同意书草案。
32、临床研究者手册及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五)其他
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
38、连续3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说明
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3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申请新药证书报送资料项目1~6和29~37。
2、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分子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3、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4、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制品研究、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对该品种的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资料。
5、资料项目4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包括:研究结果总结,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6、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者原发厂最新版的说明书原文及译文。
7、生产用原材料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8、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制品、单克隆抗体及真核细胞表达的重组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资料。
9、生产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的物质,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10、资料项目11质量研究资料:生产工艺确定以后,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包括:制品的理化特性分析、结构确证、鉴别试验、纯度测定、含量测定和活性测定等资料,对纯化制品还应提供杂质分析的研究资料。
11、人体组织或者体液中提取或者分离的物质,使用剂量不超过生理允许剂量范围,且未进行特殊工艺的处理和未使用特殊溶剂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复方制品),在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明后,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资料项目19~28)。
12、生物制品临床前研究,应选择相关的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表位产生药理活性等)进行体内、体外试验;某些常规的毒理研究方法(如遗传毒性、致癌性、过敏性试验)如果不适用于所申报的制品,应予说明,必要时可提供其他相关的研究资料。
13、由于生物制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涉及具体品种时,应结合生物制品自身的特点,参照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研究,以满足对药品评价的要求。
14、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
四、申报资料要求
(一)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表(资料项目1~15,29~38)


资料分类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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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综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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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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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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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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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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