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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0B014-6
事项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联系电话: 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监督电话: 65066969
相关网址: //210.75.201.203/xzxkdt
备注:

办事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卫生部涉水产品批件的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中的新物质和新材料按照新产品审批程序进行许可。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
4、生产工艺简述与简图
5、与该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
6、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样稿
7、申报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8、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9、生产企业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0、新产品申报时还须提供:新产品初步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
11、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二)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办理结果
完成时限:
(1)对于涉水产品,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在现场随机采样封样。
(2)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受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7、网    址:
//210.75.201.203/xzxk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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