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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一般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医师资格认定、注册、变更(中医医疗机构由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ZY003-1-2002(北京市行审A类-中医003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z1998?{第五号)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6号)

审批总时限:4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20元;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260元;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100元;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80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费100元;《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224号《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经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流项)

2、毕业证书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

3、本人身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项)

5、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6、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五项)

8、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

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6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10、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z1999?{第6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收取审批费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进入审批流程,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全部所需补齐、补正材料、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z1998?{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审批”或“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对于“中止审核”的,提出复审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填写中止审批通知书,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终结审批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时限等书面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9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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