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20C023-01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
乘车路线: |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
联系电话: |
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
监督电话: |
65066969 |
相关网址: |
http://210.75.201.203/xzxkdt |
备注: |
办事程序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10、法人授权委托书 11、行政许可申请表 注: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 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 2、新办企业“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 3、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致; 4、新办企业“注册地址”须与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5、“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在一处的须正确填写生产经营地址;新办企业“生产经营地址”须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含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证明上的地址一致; 6、“申请许可事项”为新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注意事项: 1、 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P style="FONT-SIZE: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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