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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0C026-04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联系电话: 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监督电话: 69066969
相关网址: http://210.75.201.203/xzxkdt
备注:

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CT、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其全部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应(包括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书(网上申报并打印//210.75.201.203/fszl);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
3、对于有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二)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机构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技术审核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颁发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批复文件
2、未通过审核的,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南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  邮编:100053
3、乘车路线: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4、联系电话:83978212  83978213  传真:83978212
5、监督电话:65066969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7、网址:http://210.75.201.203/xzxkdt

 

样表下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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