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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生成条件(二)——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发布日期:2012-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有着密切关系。司法权威包括:(1)司法具有至上的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其核心理念是由法院来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2)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上述司法权威要义的实现,一般是在独立的司法环境中完成的。

  确立司法独立的地位和形成司法独立的原则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司法专横所取得的胜利果实。这一原则经历了从政治思想原则,到宪法原则再到司法审判原则的演变过程,并最终发展成为一项国际准则。司法独立的地位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和认同。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必将建立一整套现代司法制度。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以确立君权至上的权威,维护界限分明的等级制度和对民众的控制为主要内容,重视宗法伦理,坚持礼教中心、强调义务本位,实行刑罚强制。从本质上讲,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们突出的是王权、皇权、特权的权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代中国至今仍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而努力,传统的法律观念历久未衰,新的法律观念、尤其是司法观念还未形成,司法权威的理念在我国并未真正树立起来。

  在我国,司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司法应有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权力的分工是必不可少的,司法权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稳定统治关系、监督其他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权一直被视为行政的附属,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是相当大的,这种阻力来自于各个方面,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个人的非法干预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干预。实践中表现为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这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束缚司法权威的张扬,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要解决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立法上与国际标准所存在的差距,根本方法就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使之能够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应当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既包括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又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同时,对与国际标准不相协调的其他方面进行修正,使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真正的建立,为我国建立现代司法制度打下基础。对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影响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排除各种非法干预,确保司法真正独立。具体对策包括:(1)彻底改变司法行政化倾向,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的非法干预。(2)改善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杜绝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预。(3)改变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避免有关机关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预。(4)提高司法人员的各项素质,抵挡有关个人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预。(5)改革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管理体制,排除妨碍内部独立的各种要素,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




【作者简介】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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