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辩律师的三个意识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刑事辩护;刑辩律师;大局意识;宪法意识;危机意识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律师行业中,刑辩律师是最易受到社会关注、最易受到各种议论从而迅速成为社会热点的法律群体。可以说,刑辩律师的素质高低、执业表现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律师的社会评价、法律评价,更关系到刑辩律师队伍的自身发展,关系到刑辩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刑辩律师能否实现肩负的使命,关系到国家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因此,刑辩律师需要培养什么样的意识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刑辩律师主要应培养以下三个意识:
一、刑辩律师首先要有大局意识
1、刑案无小事,无论案件大小,人物的职位高低,在刑事诉讼中都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自由。不管是当事人委托的案子,还是法律援助的案子,刑辩律师都要尽心尽力去做,不仅要求刑辩律师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精神,更要有关注大局、关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刑事辩护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游离于社会之外,想怎样辩就怎样辩,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应当明确,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刑辩律师是在履行一种社会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又有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义务,有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义务,有促进社会和谐的义务;
2、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刑辩律师是刑事法律的精英,是刑事法律的维护者,因此更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触犯道德的底线,做与律师职责相违背的事情。这是对刑辩律师的基本要求。
二、刑辩律师要有宪法意识
1、刑辩律师不仅要注重刑事实体法的研究和运用,也要准确掌握和运用刑事程序法,不仅要对分则认真把握,更要对总则认真研究和理解,总则是把握具体法律条文的指导和灵魂,总则的原则和精神又来源于宪法,是将宪法的要求和规定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这些都是刑辩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是履行法律职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保障;
2、刑辩律师不仅要有刑事法律的视野,也要有站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角度看问题的视野。培养刑辩律师的宪法意识,他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看到刑辩律师通过正确行使辩护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评价,增强刑辩律师追求真理,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决心和信心。
三、刑辩律师要有危机意识
1、刑辩律师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素质亟待提高。很多律师进入律师行业后就再没有机会进行专业和系统的培训,很多律师都是摸索着干,或是跟着老律师学习,大部分律师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提高很慢,或不得要领。还有,多年的律师现状以及律师的基本本能,使得律师行业过分注重提高律师的基本技能,而在理论研究方面有所欠缺。我们长期没有专业的培训机构或教育机构,这一点与法院系统、检察系统有独立的办学场所和独立的办学能力(包括师资)相对而言,落后了很多年。原来靠高学历的优势,现在已荡然无存,两院进人的标准越来越高,博士、硕士早已是寻常之事,资源优势已十分明显。最近,人民大学看到了这一契机,成立了律师学院。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更应当有一所自主办学的国家律师学院,从而加大对律师队伍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培训力度。否则,我们与两位共同体成员的距离就会越来越远;
2、刑辩律师的规模和执业现状令人堪忧。首先,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比例早就有“倒三角”之说,直至现在可能仍然改变不大。尽管整个律师队伍的人数在增加,但刑辩律师的队伍仍然无法与前两者相比,也无法适应审判现状。2009年,仅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就接近80万件,再加上二审及正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就会更多。而刑辩律师的规模和数量恐怕尚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再加上律师队伍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很少或没有律师的情况应该还是存在。其次,从目前刑辩律师的收入来看并不乐观,一是很多当事人境况低下;二是律师收费标准对刑事业务的收费也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第三,刑辩律师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使很多律师对于刑辩业务望而却步,或是敷衍了事。
3、刑辩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权利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一向关注律师与其他成员,特别是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朋友也好,对手也好,都有道理,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两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作用。但是,从两者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结果来看,笔者认为更应当大力提倡和促进两者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上共赢的关系。当然,达到这一目的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相应提高律师在共同体中的地位,需要对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给予相应的保障。我们希望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够在这方面的规定有所突破。
【作者简介】
杨志宏,法学硕士,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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