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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发布日期:2004-05-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改革的确定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像邓小平1979年所说的那样,“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我们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

  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已经是不可逆的历史定局。问题在于中国将要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是一个权力干预、腐败扭曲的市场经济,还是一个规范公正、有利于大众的市场经济。毫无疑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我们要争取的,当然是后一个结果,而要避免陷入坏的市场经济的泥坑。

  但是,历史的歧路中国是曾经经历过的。旧中国在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就曾经走过这样的弯路。在上个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现代化曾经一度出现过好的势头,可是不久以后,特别是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国民党政权急速地走向了官僚资本主义,即“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统治。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也会出现岔道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离开建立规范、公正的、有利于大众的市场经济的方向,走上所谓crony capitalism(裙带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在改革开始的时候,不少人以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是实际情况表明,市场经济是有好坏之分的。目前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早期市场经济权力资本支配的陷阱中、或者叫做坏的市场经济中挣扎。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弄得不好,也会掉进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出现这种结果概率很高的原因是:在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特别在世纪之交,当市场经济的轮廓愈来愈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就成为转型时期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

  根据我们自己和其他国家转型的经验,为了建立好的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做好两件事:

  努力保持起点的公正

  第一,要在转型过程中努力保持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正、防止陷入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在转型期间,有多种原因会导致少数人得以靠掠夺多数人和掠夺公共财产致富。

  首先,由于在转型期间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继续保持强大的干预力量和“双轨制”的存在,能够接近权力的人便有许多“设租”的机会。租金总额相对于GDP的极高比例(20%甚至更高),说明了腐败活动具有多么庞大的制度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是大一统的国家所有制,或称全民所有制,在这样的产权基础上,市场经济是无法生存的。为了给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转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多种形式的产权作出明晰的界定。如何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保证起点的公正,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正如前面已经讲到过的,在国有经济的改革和“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出现了掌权者或掌权者的“亲信”和“关系户”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的问题。

  由于种种社会不公的问题相当普遍地发生,以致居民财产和收入差别急剧扩大。到90年代初期,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从那时以来还在继续扩大。

  为了扼制贫富分化和权贵资本主义的发展,应当做到:(1)加快市场化的改革,废除行政审批制度,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2)完善处理产权的规章制度和加强监督,制止蚕食和鲸吞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3)实现交易过程的透明化和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等宪法权利的行使和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如何处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是近年来学界和经济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分配的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根本性的要求,因此应当提出平等至上的原则,而不能把效率放在重要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还是一个穷国,只能考虑提高效率,而不应当“兼顾平等”。其实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奥肯(Arthur M.Okun,1928-1980)提出的“效率与平等存在替换关系”(负相关关系)的原理,平等可以从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两个角度去观察。奥肯所说与效率有着替换关系的平等,指的是结果的平等。至于机会的平等,则大体上同效率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正相关关系),而并不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因此,二者应当是可以兼得的。对于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平均主义而言,应当强调效率优先,而针对目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悬殊而言,则应强调公正至上。

  当前我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入不平等加剧的现象,主要不是由结果的不平等造成,而是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对于这种不平等和由此造成的贫富差别悬殊,需要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和实现机会的平等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谋求平等和提高效率是一致的。

  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机会的不平等。比如说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知识水平越高的人就业机会越多,收入的水平也越高;相形之下,没受过高等教育或者不具备适用的专业技能的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会出现“数码分化”(digital divide)现象。对于这种不平等,要靠政府发挥其普及义务教育等公共职能来加以消弭。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发生的结果不平等,也应当督促政府采取必要的社会政策,例如增强社会福利设施、课征遗产税、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等办法来加以缓解。

  努力建立法治

  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第二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法治国家。

  在改革的开始时期,我们曾经天真地认为,只要市场交换关系在全社会建立起来,经济就能顺利发展了。可是,现实并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20世纪后期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轮廓成型了,可是社会失范却越来越严重,例如,社会普遍无诚信,腐败成灾,黑社会猖獗。问题出在哪里呢?于是,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反思健全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条件。我们逐步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换活动组成的经济形式,这种交换的正常秩序要有特殊的维系方式来提供。传统的维系方式,如靠血缘关系、乡亲关系来维系,远远不能满足它的需要。这种特殊维系方式的特点是一套由国家作为第三方来保证执行的规则体系,即法律体系。所以说,现代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也可以称为法治的市场经济

  自从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实现十五大的这一宏伟任务,并不是轻而易举的,特别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就更是这样。我们除了要继续克服旧的观念,还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建立法治的工作:

  1.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和施行宪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首先是财产权利,不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与此同时,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腐败的本质正是利用手中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侵占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寻租活动普遍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管得太宽,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又太大。实行宪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实现权力制衡,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

  2.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架

  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一是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草案要让公众能够参与立法的过程。二是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现在有不少机关都把法规当成自己的私有信息,外人不知道有哪些有关的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于是不法官员便能上下其手,枉法害民。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三是要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比如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只能管法律颁布以后的行为,不能追溯过去的行为,否则行为主体就没有办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送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3.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是建立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司法人员的腐败和行政干预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主要障碍。为了消除这种障碍,除了完善制度,主要是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各级党委的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司法独立两者是可以得兼的。首先,作为一个执政党的政治要求和纲领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至于每一个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法律。其次,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作用应该体现为监督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

  目前,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另一重要威胁,来自所谓“司法地方化”。跨地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由哪一边拥有司法管辖权决定。对此,已经提出了一些匡正的办法,例如在法官的任命程序上应当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所约束。另外,也有学者建议组织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案件,这也是扼制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可行办法。

  推进政治改革与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实行法治,是当代宪政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的实现,又是要靠一整套民主政治来加以保证的。因此,建设好的市场经济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同一过程的不同侧面。

  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邓小平最先提出了“我们越来越感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他在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指出: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也由于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在党和国家现行的领导制度中存在不少的弊端,包括:(1)高高在上,滥用权力,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官僚主义现象;(2)不适当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形成第一书记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3)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等家长制现象;(4)形形色色的政治经济特权。

  接着邓小平宣布中共中央正在考虑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其中包括:(1)建议修改和完善宪法,使之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2)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3)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也考虑加以改革。(4)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

  1986年9月邓小平再次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不搞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不搞政治改革,就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90年代初期开始启动政治改革。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改革总目标;2002年“十六大”在推进政治改革方面又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发展民主政治,提升政治文明等要求。

  最近闭幕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我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将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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