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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同一所律师不得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

发布日期:2010-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同一律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所给予处罚。

  上述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所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据此,笔者建议法律明确除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所的特殊情况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同案多名被告人委托为其指派本所律师,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往往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情况,这种相互制衡的特点直接影响各被告人刑罚的轻重,因此各被告人之间的利益不是根本一致的。

  二、同一律所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相互间往往存在着或竞争或合作的关系,不经意间会将律师的私人情感掺杂在案件中,不利于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律师法》中“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规定。

  三、为被告人串供提供可能:当同案不同被告人都委托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辩护后,律师间在工作上进行的交流与沟通成为同案犯之间沟通的桥梁,当律师不经意间向自己当事人流露出他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情况,为被告人调整口供提供了条件。

  四、同一案件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业务都由同一律所包办,既不利于律所的有序竞争,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严肃性,更不利于社会公众认同诉讼程序公正并自觉接受判决结果。

 作者: 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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