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有正义感
发布日期:2010-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这是法律对律师的要求。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作为合同一方的合同责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职业责任,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作为社会人的社会责任。
律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去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尽管律师会给罪犯辩护,但是律师绝对不是“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人权”辩护。律师通过为被告人人权辩护,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国家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律师通过诉讼或者非诉业务定纷止争,配合法院调解案件,这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社会主义法律恰恰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律师要有大局观,律师要有远见。律师要尽争取通过自己的法律服务,使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以诠释。
其次,这是大众对律师的期盼。
社会大众给了律师诸多期盼,期望律师是正义的天使,期望律师是公平的化身。
律师应当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本来应当由裁判者承担的法律与社会责任,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社会大众会转而寄希望于律师。
二七大罢工中的施洋大律师,不惧杀头,为正义抗争。美国著名大律师丹诺,不畏强暴,为弱者呐喊。他们似乎是律师的缩影,他们似乎是律师追求的目标。
律师最本质的属性是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一方当事人是弱者,是被侵害者,律师的光辉形象就会与现实中的律师契合。
但是,若被告人确实系罪犯,律师给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甚至由于证据不确实充分做无罪辩护,律师往往会被斥为黑社会的帮凶、罪犯的代言人。这实际上是对律师工作的误解。
好人与坏人,谁的脸上也没有贴上标签,不是说被抓的、被逮的一定就是坏人。设置律师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就是为了防止抓错人、逮错人,甚至判错人。
其实,律师给罪犯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相反,若律师背离自己的法定职责,给被告人做罪重辩护、有罪辩护,那将会与法律制度设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最后,律师应当为追求正义而努力。
律师不是总给黑社会老大辩护,也不是总给十恶不赦的罪犯辩护。律师有时也会代理被害人,也会为真正的冤枉者辩护。
正是由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杜培武被留有余地判决,没有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也正是由于律师的无罪辩护,杜培武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
被抓的,甚至被判的,不一定真的是十恶不赦的罪犯,有时真的会是冤假错案。
有时,乌云密布会遮住阳光,但是肯定不能遮住太阳。律师要不惜牺牲,勇于使冤假错案拨云见日,还被冤枉者以公平正义。
律师要抓住契机,努力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律师不是见钱眼开的掮客,肩上担着道义,律师也不是唯利是图的小人,只知一味“捞钱”,大多数律师是好的、优秀的。
为了民工工资,秦希燕律师不惜赔上20万元,四处奔走呼喊。为了给冤枉的人伸张正义,张思之老先生敢于挑战权威,不惜屡败屡战,只向真理低头,敢于做含露带刺的玫瑰。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邮箱:dj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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