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决定律师代理案件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律师群体属于行业自治组织,律协是律师的管理机构,关于律师代理何种案件,律协只有建议权,但没有强制权,因为律师可以代理何种案件不是由这个行业组织说了算,而是由《律师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代理案件范围就没有言及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需要经审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律师代理案件,应属于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许可,而且,我国的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代理案件范围,其中并没有律师代理案件需要向行政机关报批的特别规定。由此得知,翁牛特旗司法局自设行政许可的行为明显违法,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但是,上级的司法局与县一级司法局同属一丘之貉,怎么会直接处罚呢?行政处分就更不可能了,要不这样的违法事件还没起诉就可能被制止了,但是当吴瑞祥律师起诉县司法局被驳回后,违法行为依然没有被制止,这就不能不说是市一级司法部门的失职,但是失职的后果是什么呢?这一步步推上去,作为行政机关而言,你好我好大家好,咱们都是自己人,还监督个啥,还处罚个啥,大不了被舆论监督了象征性的给个处分就是,要不对不起舆论的关注和群众的关心,但是,当事件未被媒体关注时,我们的行政机关违法事件层出不穷,而且,集体违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没人受处罚,人大代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照样是优秀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没有履行监督职责,会议照开不误,这样的监督机制,不知优越在何处,我想,唯一优越的地方在于,当违法事件被披露后,各相关监督机构会立马跟上,要不这会很对不起民众对其的信任,检察院介入调查了,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代表资格了,我们听多了这样的事后救济,但是,我们需要的却不是事后救济的及时,而是事前监督的到位。
翁牛特旗司法局既然敢这样限制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想必也经过深思熟虑,要不不会贸然下个文件,但这个文件也得经得起考验,明显的违法文件,你们都敢下,要是被媒体披露了你们知道谁要承担责任不?可能你们还没经历过违法事件经网络的发酵再到纸媒的报道,再到网络的升华,然后是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舆论监督。但是,我一直期望我们的行政机关独善其身,依法行政,需要违法事件被媒体披露后才查处相关责任人,这种舆论监督的机制总免不了漏网之鱼,真正的法治政府建立也不能祈求于事件被披露后才查处相关责任人,而是我们的政府本身就依法行政。但是,我的这个期望现在只能是奢望,行政机关带头违法的事件我看到的还是很多,如果,你们能想到限制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处罚后果,不知你们还会这样下文件吗?不知你们还敢于这样下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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