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律师实务 >> 查看资料

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好

发布日期:2009-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柔中带刚是一种辩论风格,多为老律师使用。咄咄逼人是另外一种辩论风格,大多被年轻律师垂青。柔中带刚显得文质彬彬、温文尔雅,好像打太极,咄咄逼人则很有张力、很有爆发力,好像拳王争霸赛。柔中带刚容易使法庭采纳律师的意见,咄咄逼人会有良好的庭审效果。两种辩论风格各有优劣,难分伯仲。

  笔者执业23年,也曾经历青色与成熟,私下认为律师辩护柔中带刚有时比咄咄逼人好。

  首先,律师辩护咄咄逼人,容易被控方反攻击。

  俗话说,飞瀑之下,必有深潭。咄咄逼人的辩论风格,会大量使用反问句或者排比句,以加强自己淋漓的攻势。但是若没有分寸或者没有把握好度,或者说咄咄逼人气势太盛,一旦被控方反攻击,可能杀伤力也非常大。

  张三将李四故意杀害。张三聘请律师辩护。张三的律师一上庭,就对被害人发起了攻击,历数被害人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有酗酒的坏毛病,试图证明被害人也不是个好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就发动反击,俗话说,金无赤足,人无完人,难道被告人是完人,难道辩方律师是完美无缺的圣人?纵然是圣人,孔子还得“每日三省吾身”,您凭什么苛求被害人?纵然被害人不是完人,被告人有何权利杀害被害人?辩护律师终归是给被告人辩护的,而被告人是被指控犯罪的人。辩护律师发起咄咄逼人的攻势制高点,常常是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有责任,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是杀害、伤害对方的事实是存在的,纵然辩护律师做正当防卫辩护,肯定控辩双方是有争议的,否则控方明知是明明白白的正当防卫还会起诉?俗话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这种情况下,大肆攻击对方于情于理似乎欠火候、欠仁慈。好斗的公鸡,有时难以战胜狡猾的狐狸。

  其次,柔中带刚的辩护,往往刚容易被人接受。

  律师辩护就不是为了出风头,也不是由于律师是好战分子。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控方,最终说服法官。诚如钱列阳大律师所言,律师辩护是田径赛,不是拳击赛。呼呼狂风会使人将衣服裹得更紧,只有微微暖风才能使大家敞开心扉。若一见面对对方就是劈头盖脸一顿指责,任何人都不会轻易接受你的观点。辩护律师的观点能否被法庭接受,不在于律师的辩护会让控方节节败退,也不在于律师对细枝末节问题不依不饶,而在于法庭是否能够听进去或者愿意听。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有时律师需要为法庭判决铺设红地毯,提供抓手。

  律师能说不等于会说,律师不能只顾自己说,而不论控方服不服,这不是律师辩论追求的理想效果。如果刚开始先认同控方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理解,然后再说明该案不存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似乎更容易被控方接受。有的律师劈头盖脸就说被告人是冤枉的,指控被告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实际效果可能要差一点。认同对方是为了否定对方,认同对方是为了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上海翟建大律师的这方面的辩护技巧值得借鉴。

  最后,咄咄逼人的辩护,很容易招致被害人起哄。

  大凡做律师久了以后,就会发现,咄咄逼人的辩护,很容易招致各种麻烦。被告人杀了人、伤了人,或者骗了人、抢了人,若律师还咄咄逼人,会让人觉得律师是在强词夺理,是在狡辩,是在开脱罪责,会让大众认为律师无情无义、不仁不道。开庭时,真正同情被告人的,除了被告人家人之外,往往并不多见。若律师喋喋不休,而且似乎不依不饶,有时会让旁听群众反感,被害人会谩骂。若庭审时,有多人起哄,律师想取得良好的辩论效果,那机会是痴心妄想。

  在开庭前对被害人一方的情绪进行安抚,对律师成功辩护是必要的。被害人被杀害了、被伤害了,作为律师表示深切同情应当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现在是法治社会,该不该判处死刑,该不该从轻处罚,一切由法律说了算。虽然被告人杀了人、伤了人,但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为被告人辩护,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与意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义务。让被害人一方明白辩护律师的职责,让旁听群众明白法治精神,会化解一些怨恨,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邮箱:djglawyer@126.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