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三易罪名终免刑,律师智辩公堂送光明
突降横祸,博士背上敲诈勒索罪名
刘卫(化名),35岁,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第七研究所所长,在读博士。2008年7月份的一天,刘卫正在办公室里工作,突然来了两名警察,让他去刑侦队一趟。当时的情景他是这样写给法官的:“那天我正在办公室工作,突然来了几个公安局的人员,让我去公安局刑侦队说明一下收取检测费的情况。我如实说了,谁知道他们说我撒谎,非要说我和马文理(研究所职员化名)合谋敲诈了搅拌站50万元检测费。我当时对检测的工作只是听马文理一人汇报,对于具体情况毫不知情,公安局根本不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我们收检测费是合理合法的,他们根本不听我解释,固执地认为我们合谋敲诈。我不知道马文理负责的那个检测项目由谁委托,也不知道谁交的检测费,他们以为我作为所长应该什么都清楚,其实我哪有时间过问具体的事情,何况我当时正忙于山东项目(该项目是黄河大桥的隐患治理项目,投资1000多万,是天津通往青岛的奥运备用道,要求在奥运前必须完成)。担着如此重大的责任,我几乎投入了全部精力,我只是简单地听一下马文理的汇报工作,就连工地在什么地方、联系人是谁、谁委托、谁交款都不清楚,我怎么去敲诈别人呢?并且他们以为我收了人家好处才给出了所谓的合格报告,其实他们并没有仔细看报告,我们所发出的报告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合格报告,稍微仔细一点都能看出那只是一部分构件的检测结果,其他构件的检测结果尚未处理完成,怎么可能出现在所谓的合格报告里?这一点谁都可以看出来。当时我很害怕,因为我从来没有和公安打过交道,他们非让我承认,并且给我戴上背铐,还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当时感到十分恐惧和绝望,大脑一片空白,他们一会凶神恶煞似的对我进行威胁和攻击,一会又让我坐下来好好说,他们不管我说的是不是事实,只要说的他们不满意,就又开始威胁和攻击。审讯细节我至今不愿回忆。经过一天一夜的折磨,我没有吃饭,没有睡觉,我已经精疲力竭,眼睛虹膜炎复发,疼痛难忍,无力进行抗辩,再说辩护他们也不听,我说的他们不记,不是我说的他们硬往上写,没有的事情我不承认他们就不愿意,非让我承认。我十分绝望,也不愿意再争辩,无奈之下就写上了自己的名字,我故意不使用签名,只是把名字写上,希望能引起细心法官或检察官的注意,看看能否有一线希望还我清白。”
公安机关侦查显示:2008年5月份,江苏富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建设的江南水乡小区6栋楼房的主题结构进行检测,并由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第七研究所工作人员马文理(本案被告)负责该检测项目。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测过程中,马文理与第七研究所所长刘卫预谋以该6栋楼房所用混凝土不合格为由,向混凝土供应商江苏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超额索要检测费用,作为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条件。迫于无奈,江苏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分两次交给马文理50万元,其中第一次交付30万元,第二次交付20万元。第二次交付的20万元为马文理私自索要并占为己有。马文理收到以上费用后,为上述工程项目出具了六份合格检测报告。后马文理、刘卫将上述30万元中的15万元作为检测费用上交单位财务,并将其余15万元中的75000元作为马文理冲抵下月业务量的费用,2万元用于山东项目,18000元用于为职工发放福利,剩余的37000元由刘卫占为己有。案发后,涉案50万元已全部退还江苏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安机关认为:第七研究所所长刘卫与单位职员马文理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为50万元。
公诉阶段,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很快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调查的事实为:第七研究所是一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隶属于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案件发生前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刘卫任所长兼总经理,马文理为研究所的职员。马文理负责的一个检测项目经检测工程部分不合格,而委托被检测的单位认为是他们的混凝土供应商供应了不合格的混凝土所致,就让混凝土供应商支付马文理提出的50万元检测费用及工程加固费用。该混凝土供应商交给马文理50万元后,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马文理收到50万元费用后,把其中的20万元占为己有,其他30万元作为检测费上交单位。刘卫作为单位负责人,把马文理上交来的30万元费用作了如下分配:15万元交给单位财务;15万元作为马文理下月业绩暂时由马文理保管,然后由单位向马文理暂借2万元汇给山东项目的负责人,再借17750元为单位员工发放福利,刘卫个人借37450元,其中370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此卡与刘卫的股票账户相连)带去山东。至此,单位及刘卫共借用75000元。刘卫到了山东项目上后,上网查看股票行情,就用37000元购买了股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文理、刘卫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其中马文理涉案数额巨大(23.7万元),刘卫涉嫌数额较大(3.7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幸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知名律师武绍智抗辩,刘卫免于刑事处罚
武绍智,198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政教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是中国恢复高考制度后的第一批法学学士;1988年开始律师生涯,1999年被评为高级律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专业,获经济法硕士学位。武绍智律师多次代理重大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其不俗的律师业绩经常见诸报端,被媒体称为“中国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他代理过的广泛被社会争议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济贫案、上海反贪第一案、世界石油易货中心董事长挪用公款案、湖北科技大学书记、校长互相揭发受贿案……
刘卫的妻子费尽心力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武绍智后,马上办理了委托手续。武绍智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巧妙地申请检察院及法院调取了江苏省建筑科学院从事结构检测的收费标准、加固费用标准及第七研究所为省建筑科学院下属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等关键性证据,由此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1、刘卫负责的第七研究所是一个公司法人单位,受《公司法》保护,为委托方检测工程质量、收取检测费用、出具检测报告等行为,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2、为委托方检测工程质量,是第七研究所的职责,第七研究所按照公司规定收取检测费用、出具检测报告完全是合法经营,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刘卫构不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刘卫个人从30万元检测费中借支出来的37000元购买股票的行为,系挪用公司资金,并不是受贿,且情节轻微。刘卫作为单位负责人,为公司在山东的工程曾经垫付过个人资金4万余元,此次挪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把自己垫付的资金与从单位借支的资金混在一起,认为可以互相抵消,实属犯罪情节轻微。加上上级单位出具的刘卫工作表现证明,证明刘卫是一个遵纪守法、工作上进、学术有成的科技人员,是一个合格的公司负责人,也是一个正要拿到博士学位的有志青年。综合以上三点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减免刘卫的刑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刘卫挪用公司资金37000元用于购买股票,犯罪情节轻微。当庭判决刘卫为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此案是武绍智律师进入2009年以来办理的第二个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作为一个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能还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一个公正,是责任,也是莫大的荣耀。这不仅是律师的责任与荣耀,更是法律的责任与荣耀,也是包括法官、检察官等所有法律人的责任与荣耀。
这种责任和荣耀从刘卫当庭呈递给法官的事实说明中可以清晰地感觉到:
“尊敬的法官,感谢你们对这个案子的认真审理,感谢你们的辛勤工作和为此付出的努力。此时此刻,我心情十分难过,也十分激动。这十几年来,为了工作,我尽心尽力,虽然我不是法学专业出身,但并不是一点不懂,万万没有想到,也实在无法理解,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竟然会涉嫌敲诈,至今我谈起这两个字就感到耻辱!我相信司法公正,我相信苍天有眼,我相信事实不容改变,更相信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问题,为了司法公正,哪怕付出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
最后,再次感谢法官们和检察官们的辛勤细致的工作!感谢所有支持我的朋友和亲人!感谢我的律师!感谢所有有正义感的人们!”
孟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