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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贵重物品与装修款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26-10-09    作者:牛志强律师
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为对方购置贵重财物、支付婚房装修款,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返还问题,是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典型情形。其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法律定性上看,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贵重财物、支付装修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财物,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其所附条件,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条件未成就,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在规范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与装修款支付,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彩礼返还规则处理。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素:财物及款项的给付目的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与结婚目的的关联程度;财物价值与款项数额;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以及给付方的证据是否完整。主张返还的一方,应当围绕上述要素组织证据,包括购物票据、转账记录、双方商议结婚的沟通记录等。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相亲认识、以组建家庭为目的交往,并商定举办婚礼。交往期间,男方为女方购置了贵重首饰、家电、运动器材等财物,另支付了数万元婚房装修款。后双方感情破裂、婚约解除,女方拒不返还。我方代理男方,梳理购物票据与转账记录,厘清财物及款项的性质,向大连本地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女方返还了全部首饰、物品及剩余装修款,男方相应返还女方个人物品,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需要说明的是,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进行的小额日常赠与,一般不适用返还规则;可以主张返还的,主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和款项支付。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返还及返还范围,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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