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共同购房出资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一方出资而房屋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具有典型性。出资方在双方未能结婚后主张返还购房出资,其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处理,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问题。从法律定性上看,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出资,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购房出资,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其所附条件,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条件未成就,出资方有权主张返还。在规范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法释〔2020〕22号)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购房出资,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彩礼返还规则处理,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出资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以下要素:出资的给付目的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双方是否存在以结婚为内容的约定或共同规划;出资与结婚目的的关联程度;房屋的登记情况与出资来源;以及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等。主张返还的一方,应当围绕上述要素组织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双方关于结婚购房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约定购房结婚,男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并承担后续贷款,房屋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结婚,女方拒绝返还购房出资。我方代理男方,以附条件赠与为法律主张,按婚约财产纠纷向大连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购房出资的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进行的小额日常赠与,一般不适用返还规则;可以主张返还的,主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出资。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返还及返还范围,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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