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工程建筑案例 >> 查看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主张3000万+工程款及1.3%月息

发布日期:2026-07-06    作者:闫彬彬律师
案号:(2023)豫民终416号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
代理方向:代理原告(施工方)
案件结果:胜诉,成功主张工程款3000万+及1.3%/月逾期付款利息


一、案件详细情况
基本案情
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方")承接了发包方的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工期、计价方式、付款节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
施工方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结算阶段,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施工方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闫彬彬律师代理诉讼。
争议焦点
焦点一: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发包方认为施工方上报的工程量存在虚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于施工方主张的数额。施工方则认为,工程量是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和签证单计算的,不存在虚报。
这一争议需要通过造价鉴定来解决。在鉴定过程中,闫彬彬律师凭借法律+造价预算的复合型专业背景,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确保了对施工方有利的工程量数据被充分纳入鉴定范围。
焦点二:逾期付款利息标准
这是本案最具突破性的争议焦点。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闫彬彬律师主张按1.3%/月(折合年利率约15.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发包方对此提出强烈抗辩,认为该利率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焦点三:双重高息问题
案件还涉及不同阶段、不同法律关系下是否存在多重利息同时主张的问题。闫彬彬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论证了在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利息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律师工作
闫彬彬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竣工验收资料、催款函件等
  2. 参与造价鉴定过程: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对鉴定方法提出专业意见
  3. 论证利息标准的合法性: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三个层面论证1.3%/月的合理性
  4. 庭审中的有力辩论:针对对方的抗辩逐一回应,用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服法官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 工程款:支持施工方主张的工程款3000万元以上(以造价鉴定结论为基础)
  2. 逾期付款利息:按1.3%/月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这一判决结果在同类案件中较为突出。特别是1.3%/月的利息标准,远超常规的LPR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可观的利息收益。
三、律师点评
逾期利息为什么能成为突破口
在很多建工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的注意力集中在工程款本金上,对逾期利息的重视程度不够。但实际上,建设工程案件从逾期付款到最终判决,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逾期利息的累积是一笔可观的数额。
以本案为例,3000万工程款,按1.3%/月计算,一年的利息就是468万元。按常规LPR计算,一年的利息约105万元。两者相差363万元。这就是利息标准的重要性。
1.3%月息获支持的关键因素
能够成功主张1.3%/月的利息,并非偶然。关键因素包括:
  1. 合同有明确约定: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利率的条款清晰明确
  2. 约定未超出法律允许范围:虽然高于LPR,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
  3. 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发包方确实存在长期逾期付款的事实
  4. 论证充分: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多角度论证,说服了法官

造价鉴定的精准把控
本案的工程款数额认定涉及造价鉴定。闫彬彬律师的造价专业背景在这一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鉴定材料的精准审查,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在很多建工案件中,鉴定结论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律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造价,才能在鉴定环节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给同类当事人的建议
对施工方的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要尽量明确,利率标准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约定高一些
  2. 施工过程中:注重签证单的签署和保存,这是结算阶段的重要证据
  3. 催款阶段:每次催款都要留下书面记录,这既是逾期付款的证据,也可能影响利息起算时间
  4. 诉讼阶段:不要"默认"按LPR主张利息,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主张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

对发包方的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要重视逾期付款条款的审查,了解可能承担的利息成本
  2. 结算阶段:及时办理结算,拖延结算只会增加利息负担
  3. 诉讼阶段:如果认为利率标准过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调低的请求

五、律师简介
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510712972。法律+造价预算复合型专业背景,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累计代理标的超20亿元,胜诉超5亿元,执行回款超3亿元。在最高院六巡、河南省高院均有胜诉案例。
联系电话:13733169932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36号双子塔南塔55层

案例来源:(2023)豫民终416号真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