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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导致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8-01    作者:闫彬彬律师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行为,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参与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在郑州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11年,代理过多起涉及串标围标的争议案件。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的完整复盘,呈现串标围标从发现、认定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为郑州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一份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的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州某区一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估算价约860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拨款。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共有5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评标结束后,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郑州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标报价792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河南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投标报价8150万元。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参与投标的C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建设局投诉,主张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线索。C公司作为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其投诉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投诉内容与调查过程
C公司投诉的主要理由是:A公司与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之处,具体包括:
  • 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章节编排、表述方式上高度相似,甚至连错别字都完全一致
  • 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个别工程量计算错误完全相同
  • 两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对应关系,有超过七成的子目单价偏差率在正负3%以内

区建设局受理投诉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结论确认了C公司投诉的事实:A公司与B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不应有的雷同,特别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同错误和报价中的规律性对应关系,不符合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的正常现象。
经进一步调查,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系由同一人指导完成。调查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均否认存在串通行为,但未能对投标文件的异常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三、行政处理决定
区建设局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认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A公司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47.52万元。对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同时,区建设局将处理结果通报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议对A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这一信用处罚对A公司后续在郑州地区参与投标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后续司法程序
A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
A公司的主要诉讼理由包括: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指导系巧合,两家公司独立决策投标报价,不存在主观串通故意;行政处理决定未查明串通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事实认定不清;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投标文件的异常一致已构成"视为串通"的法定情形,A公司虽否认串通故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认定。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的法律启示
这起案件给郑州地区的建筑企业带来了重要的法律警示:
"视为串通"的客观认定标准降低了执法门槛。 不需要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主观合谋,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的异常一致情形即可认定串通。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独立性,从编制团队到咨询资源都应做到严格隔离。
投标文件的编制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建立投标文件编制的内控机制,确保商务标、技术标均由本单位人员独立编制,使用独立的外部咨询资源。投标文件在提交前应进行合规性审查,排除与其他投标人文件雷同的风险。
信用处罚的连锁效应不容忽视。 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理不仅涉及罚款,还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影响企业未来参与郑州乃至河南省其他项目的投标资格和竞争力。在信用管理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一次串标行为的后果可能远超罚款本身。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合规经营,是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六、延伸思考:如何建立投标合规体系
这起案件给郑州地区的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建立完善的投标合规体系,是防范串标围标风险的根本措施。
具体而言,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二是建立投标信息隔离机制,确保不同项目的投标团队之间、以及与外部竞争对手之间保持信息隔离;三是保留投标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包括报价编制过程、成本测算依据等,以备在受到质疑时能够证明投标的独立性;四是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投标团队的合规意识。
在郑州的建筑市场中,合规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用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一次串标行为的负面影响可能持续数年,远超罚款本身的经济代价。
作者简介
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与造价预算复合背景,执业11年,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累计代理标的超20亿元,连续两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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