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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抵押车瑕疵而购买行为车被拖走主张二手车经销商构成合同违约

发布日期:2026-01-06    作者:张晓晗律师

2023年张晓晗律师曾经代理一个购买二手抵押车被拖走后起诉二手车行的案例,但那个案子中涉及并非二手车买卖合同而是使用权,并对争议是通过仲裁管辖,但近期山东高院的案例再次说明该类明知是瑕疵车而购买的行为不被法院所保护,所以被拖走后请求支持的行为被驳回。案情简介
秦某系二手车买卖经销商。2024年6月12日,张某在其朋友圈发布广告出售保时捷帕拉梅拉车一辆。秦某见后,有意购买后再进行转售。2024年6月24日,秦某联系张某,表示欲购买此车。张某告知秦某,案涉车辆设有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可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秦某要求先查看车况。


2024年7月10日,秦某查看车况后,同意继续购买。双方商定价格为256000元,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案涉车辆设有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秦某随即支付购车款,张某将车辆交付秦某。


2024年9月6日,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秦某多次向张某要求返还购车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自愿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秦某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张某已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秦某,双方之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因权利瑕疵被权利人拖走后,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车辆在2024年7月10日就已经完成交付,自交付之日起涉案车辆权属已经转移到原告秦某名下,符合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原告秦某自行承担。


关于原告秦某诉称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作为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秦某系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销商,有丰富的从事二手车买卖经验,在双方协商购车事宜时,被告张某已将案涉车辆存在的权利瑕疵一事告知秦某,秦某在明知“案涉车辆设立了他项权利,案涉车辆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前提下仍然自愿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案涉车辆,应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为。瑕疵履行的范围包括时间、数量、标的物、方法、地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以概括列举的立法方式,赋予守约方更多的救济方式,将采取补救措施的内涵具体化、明确化,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救济方式。


本案涉案车辆虽也有权利瑕疵,但是并非属于《民法典》五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瑕疵履行情形。从法律角度分析,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保证标的物权利无瑕疵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本案中,张某已明确告知秦某案涉车辆设有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秦某在明知上述情况后仍选择购买,应视为其对风险的自愿承担。


本案严格来说是涉及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案涉车辆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至秦某,案涉车辆在交付后被抵押权人拖走,该风险应由买受人秦某自行承担。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充分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购车人应全面调查车辆状况,签订完备的购车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因车辆权利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具体而言,购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全面调查车辆状况:购车人应仔细检查车辆的车况、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确保车辆无重大瑕疵。


2.签订完备的购车合同:购车人应与卖车人签订详细的购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车辆的权属状况、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购车人应在车辆交付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车辆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4.注意车辆权利瑕疵:购车人应特别注意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瑕疵,避免因车辆权利瑕疵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5.保留相关证据:购车人应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证据留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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