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团伙大规模刷单利用平台漏洞骗取补贴构成诈骗罪
多人虚构交易,大规模刷单……此案是典型的多方协作合谋骗取平台补贴的犯罪行为。(本文来自网信上海,检察日报)
检察官提醒,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通过虚构交易、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均触犯法律红线,构成诈骗罪。
李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经营一家保健品店。2024年初,熟悉刷单渠道的杨某通过商家预留电话与李某取得联系,提出合作意向:由杨某组织刷手在李某店铺中使用平台的“无门槛消费券”(用户低价购买后,下单时可以抵扣部分金额,平台再根据券面金额对商家进行补贴)下单。杨某承诺,李某无须真实发货,待交易完成后,平台将相应补贴款项返还至商家账户,双方按比例分成。
尽管李某对风险有所顾虑,但因店铺经营情况一直不好,2024年10月中旬,他主动联系杨某,决定“试试水”。
2024年11月初,合作正式开始,二人迅速形成一套隐蔽而高效的操作流程。李某提供其控制店铺的名称、刷单数量及收货地址,杨某则负责执行,将这些指令发到其组建的刷手群。刷手们接到指令后,在所提供的对应店铺下单,并在收货地址中统一备注暗号,以表示为刷单订单。每轮刷单完成后,杨某将结果反馈给李某,李某确认后结算款项,杨某再给刷手付佣金。
几次套现得手后,李某发现这种模式有利可图,便发动多名亲友在平台上开设更多店铺参与刷单。随着参与店铺和订单量的快速增加,李某意识到被发现的风险加大。他在群聊中特别提醒其他参与刷单的商家:“如果所有订单都不发货,很容易被系统识别。”因此,涉案店铺通过购买快递物流信息或寄送低价礼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物流单号,伪装成正常交易,掩盖刷单行为。
2024年11月中旬,某知名电商平台发现部分商户消费券核销异常,出现多笔商品名称、价格完全相同的订单,消费者账户高度集中,存在固定用户在固定店铺每日下单的行为。电商平台进一步核查发现,这些消费订单的IP地址遍布全国各地,但收货地址乃至收货人姓名却高度重复,且与显示的IP地址不符,有虚假核销的嫌疑。电商平台立刻对消费券的购买功能采取限制措施,隐藏了消费券购买入口。
发现无法自行获取消费券,杨某为维持“业务”,在网上联系到专门提供消费券代买服务(受人委托,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消费券为委托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王某。王某很快发现,尽管电商平台在前端隐藏了购买入口,但用户保存的消费券链接仍可正常访问并完成购买,且平台仍会正常向商家返利补贴。利用这一漏洞,他通过不断更换设备,登录刷手账号批量购买已隐藏的消费券,持续为刷手们提供帮助。
在被杨某拉入刷单群后,王某意识到对方做的是刷单套现生意,但仍继续提供协助。
2024年12月底,某知名电商平台向公安机关报案。2025年4月,公安机关陆续将李某、杨某、王某等12名利用消费券骗取电商平台补贴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查,李某与杨某、王某合谋,招募多人开设店铺,利用王某提供的消费券进行刷单,骗取补贴并从中每单抽取0.05元至0.1元牟利,不到三个月,累计骗取某知名电商平台补贴40余万元。
李某到案后供述:“起初觉得每单金额那么少,不会被发现。没想到日积月累,金额竟如此巨大,现在追悔莫及。”
实质上,经多方抽成,被招揽参与刷单的商家获利甚微,个别商家在扣除平台罚款等支出后,甚至可能并未盈利。
@ 刷单群组规模庞大,账号累计逾千
2025年6月,李某、杨某、王某等12人先后被侦查机关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检察官对三方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该案是典型的多方协作合谋骗取平台补贴的犯罪行为。
该案中,李某作为发起人,不仅参与刷单,还积极招募亲友开设多家店铺用于套现,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消费券的“供应商”,明知杨某等人从事刷单套现,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监管,持续提供消费券支持,其行为已成为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构成共同犯罪。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特别对杨某设立的13个通信群组进行了分析。这些群组成员账号累计达1460个,专门用于刷单活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情节严重”。
同时,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骗取平台补贴4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鉴于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或法律规范时,选择其中处罚最重的罪名或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或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或多重处罚),应对杨某以诈骗罪定罪量刑。2025年9月,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的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通过虚构交易、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均触犯法律红线,构成诈骗罪。部分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将违法犯罪美化成“技术操作”,认为单笔金额小、手法隐蔽即可逃避制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组织者、参与者还是提供支持者,均属共同犯罪,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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