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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27    作者:郭永军律师

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张XX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6月16日经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5年9月1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以豫自贸郑检未刑诉〔20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介绍卖淫罪,向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认为张XX虽系累犯,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司法机关的教育引导下,已于归案后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认定标准,且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经本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法院虽未采纳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时对张XX综合考量,最终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0194刑初918号

公诉机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性,汉族,200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号楼XX楼XX号。因犯聚众淫乱罪,于2022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4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郭律师,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x祎,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XX,曾用名马XX,男性,汉族,199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XX县XX乡XX村XX组,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大道XX号楼XX室,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3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以豫自贸郑检未刑诉〔202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马XX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郭律师、郭x祎;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XX在明知黄某某(女,2007年7月16日出生)未成年的情况下,仍介绍其卖淫,并让被告人马XX帮忙寻找嫖客。已查实2025年3月,马XX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收到6600元;2025年4月13日,一名昵称“OK”的人通过“蝙蝠”APP将嫖客黄XX的联系方式告知马XX,马XX通过张XX将联系方式给黄某某让其联系。2025年4月13日15时许,马XX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收到黄XX的支付宝转账1400元,随后黄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万科誉小区一号楼内为黄XX提供了卖淫服务。

2025年5月8日被告人张XX、马XX在郑州市XX区XX号楼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曹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XX、马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黄某某、曹XX辨认笔录,支付宝流水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马XX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XX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XX虽有初期供述不完整的情形,但后续及时如实交代罪行,且庭审中持续稳定供述,应认定为坦白。2.张XX当庭认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马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2.马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关于被告人张XX是否构成坦白的问题。经查,坦白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一审判决前不翻供的量刑情节,认定坦白情节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及时性、主动性、真实性、彻底性,其中及时性就是要求在侦查阶段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张XX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张XX、马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的问题。经查,在本案介绍卖淫犯罪活动中,张XX提供卖淫女黄某某联系方式,马XX寻找嫖客,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马XX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XX的量刑问题。经查,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因其影响恶劣,在量刑时应从严掌握。马XX在公诉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属适当,根据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再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马XX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张XX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马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董X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印)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X

书记员董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和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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