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容留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6-02-07 作者:郭永军律师
罪轻辩护虽无无罪辩护之耀眼,却关乎当事人人生走向与家庭未来。每一起罪轻辩护,都不止是法条的运用,更是对事实与证据的极致打磨。面对沉重指控,我们坚持还原案件全貌,厘清罪责边界,让罚当其罪成为司法的底色。以专业穿透迷雾,以尽责守护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公正裁判。成功从轻的背后,是无数次阅卷、会见与庭审坚守。
本案李XX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6月7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逮捕。本律师依法成为其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认为虽然本案的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但是逮捕时将嫌疑人李XX罪名从容留、介绍卖淫罪变更为强迫卖淫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嫌疑人从未对卖淫女采取强迫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强迫卖淫女卖淫。强迫卖淫罪起步刑期为5年以上,与嫌疑人李XX的行为罪责刑不相适应。并且嫌疑人李XX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于是,在侦察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罪名为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审判阶段,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极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感谢检察官客观履职、法官严谨负责,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
附: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琼0105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200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美甲店学徒,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案发时暂住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期XX栋XX房。202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XX,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XX县XX乡XX村XX组,系被告人李XX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杨XX,女,198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XX县XX乡XX村XX组,系被告人李XX的母亲。
辩护人郭志祎、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未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X、检察官助理敖X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XX及其法定代理人李XX、杨XX、辩护人郭志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7月许,被告人李XX在河南省许昌市结识从事卖淫的“欢哥”(身份待核实)与王XX(另案处理)。2025年4月15日,李XX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失足少女杜某某、李某(均为15周岁)从河南省开封市诱骗至许昌市。同年4月22日,李XX将杜某某、李某带至福建省福州市,并告知二人真实工作为卖淫,遭到杜某某、李某拒绝。李XX称若离开必须支付几天以来的车费、房费等开销,杜某某无奈接受李XX的安排卖淫一次。同年4月28日,李XX在王XX等人的安排下将李某、杜某某带至海南省海口市从事卖淫。李XX租赁海口市美兰区XX路XX期“XX”两间民宿(XX栋XX房、XX栋XX房),将XX栋XX房作为卖淫场所。李XX添加QQ昵称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身份待核实)的人,并将李某、杜某某的照片发给“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用于招嫖。“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组建QQ群,将“欢哥”与李XX等人拉至群中,在群中给李XX发送嫖客上门的信息,由李XX安排李某、杜某某进行卖淫。期间,李某再次向李XX提出不愿卖淫,李XX仍以偿还开销为由要求李某、杜某某继续卖淫,李某无奈于2025年4月29日在李XX的安排下于XX栋XX房内卖淫3次,非法获利2300元。4月30日,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其母亲李某丹后,由其母亲报警。2025年4月3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XX期XX栋XX房内抓获被告人李XX。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入住人资料、动车票、机票截图、房费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黄XX、李某丹、李某、杜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王XX的供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介绍工作为由将李某、杜某某骗至福建福州后,介绍杜某某卖淫一次。随后又将二人带至海南海口,容留、介绍李某卖淫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从宽处理。案中两名卖淫女均系未成年人,应对李XX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扣押李XX的一部iphone16Pro手机系作案工具,建议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XX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李XX辩解提出其在李某和杜某某到达许昌后已告知真实工作是卖淫。辩护人辩护提出:1.李XX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李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李XX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4.李XX自愿认罪认罚,其对于获利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并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5.李X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许,被告人李XX在河南省许昌市结识“欢哥”(身份待核实)与王XX(另案处理),并获悉该二人从事带女子卖淫活动,李XX因对王XX有好感,想帮对方赚钱。2025年4月15日,李XX以介绍KTV陪酒工作为由将杜某某、李某(均为15周岁)从河南省开封市诱骗至许昌市,并通知“欢哥”等人。同年4月22日,李XX根据“欢哥”等人的指示将杜某某、李某带至福建省福州市,并告知二人真实工作为卖淫,遭到杜某某、李某拒绝。李XX称若离开必须支付此前的车费、房费等开销,杜某某无奈接受安排卖淫一次。同年4月28日,李XX又根据王XX等人的安排带李某、杜某某前往海南省海口市从事卖淫活动。抵达后,李XX办理了海口市美兰区XX路XX期“XX”两间民宿(XX栋XX房、XX栋XX房)的入住手续,将XX栋XX房作为卖淫场所,并添加QQ昵称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身份待核实)的人,将李某、杜某某的照片发给对方用于招嫖。“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组建QQ群,将“欢哥”与李XX等人拉至群中,在群中给李XX发送嫖客上门的信息,由李XX安排李某等人卖淫。期间,李某再次提出不愿卖淫,李XX仍以偿还开销为由要求李某、杜某某继续卖淫,李某无奈于2025年4月29日在李XX的安排下在XX栋XX房内卖淫3次,非法获利2300元。同年4月30日,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其母亲后,其母亲报警。2025年4月3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XX期XX栋XX房内抓获被告人李XX,从李XX处扣押作案工具白色iphone16Pro手机一部。还查明,被告人李XX出生于2009年3月18日,案发时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出生于2010年4月7日,杜某某出生于2009年11月16日,案发时均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入住人资料、QQ聊天记录截图、收款记录截图、QQ转账记录、动车票截图、机票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房费支付记录等书证,证人黄XX、李某丹、李某、杜某某的证言,同案人王XX的供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李XX的父母离异,其随母亲生活,父母离婚前共同监督教育李XX,离婚后父亲缺少对李XX的管教,母亲与叛逆期的李XX存在矛盾,李XX在外居住,其父母未及时了解李XX的生活、工作及交友情况,对家庭外的环境对李XX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够重视,李XX交友不慎,受身边不良友人影响,盲目跟从,误入歧途。通过庭审教育,李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会改过自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提供固定场所、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容留、介绍二名未成年人四次卖淫,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李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X主动提供卖淫人员信息并根据指示带李某、杜某某入住卖淫场所及对接嫖客、收取部分嫖资,其在案中行为积极主动,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弱,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李XX能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吸取教训,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希望李XX的监护人加强教育,督促子女改过自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iphone16Pr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冯XX
人民陪审员芦X
人民陪审员符XX
法官助理周X
书记员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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