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5-10-31    作者:吴丁亚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3民初*号
原告:北京中**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男,*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骞,被告华**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52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230元,以上共计5282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案件受理费3161.15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被告签订《北京**发布会活动合同》,协议约定由中**成公司为华**兴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项目开展【北京**发布会】活动,活动及物料价格合同总额为1073000元。中**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前向华**兴公司出具活动方案得到认可,活动当天在北京市顺义区邀请嘉宾、媒体、明星,活动举办获得圆满成功。但华**兴公司仅支付550000元合同价款,至今仍欠付523000元合同价款未付,已经逾期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发布会活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应付未付款总额的1%”,华**兴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中**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中**成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华**兴公司辩称:1.我方认可原告主张的未付合同款为523000元,认可延期支付导致的违约金为5230元;2.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和担保费均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京0113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华**兴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三十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3161.15元由中**成公司负担。
经本院询问,双方确认案涉发布会项目已举办完毕,华**兴公司已向中**成公司支付合同款550000元,尚欠付中**成公司523000元合同款。
上述事实,有《发布会合同》、聊天记录、(2023)京0113财保*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发布会合同》,经本院审查未发现具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诉争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中**成公司已依约举办发布会,被告华**兴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合同款,被告华**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合同款,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华**兴公司已支付原告中**成公司合同款550000元,尚欠付合同款为523000元,被告华**兴公司应依约支付的违约金为5230元,本院不持异议。
因被告华**兴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中**成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原告中**成公司主张的保全案件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于法有据,亦应由被告华**兴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五十二万三千元及违约金五千二百三十元;
二、被告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六十一元一角五分;
三、被告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四十一元一角五分,由被告北京华**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