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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分配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5-09-04    作者:赵荣烈律师

奎文区法院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这位当事人年龄大了,在潍坊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某康复机构治疗腰椎,在出门买饭时,被自动伸缩门给绊倒,腿部严重受伤,协商无果起诉到奎文区人民法院。这名劳动者的年龄比较大了,已经是72周岁了,所以赔偿金额会比60岁以下的人少很多,当然,还要考虑自身有没有责任的问题。这也是接下来开庭审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伤残鉴定已经做完,构成伤残九级,这个级别,要是在60岁以下的话,伤残赔偿金就是20万,她年龄72岁了,只能要求伤残8万多。
康复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其在门口设置自动伸缩门必然会对从该门经过的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在该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消除安全隐患,康复机构对老人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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