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
发布日期:2025-08-06 作者:胡钦律师
我们代理案件基本案情:孔某用与其业务员李某得微信聊天记录中客户订货信息和送货单据,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后经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孔某被驳回诉请后,再以委托关系为由将李某再次起诉至另外法院,同时把李某得大舅宋某拉进诉讼来。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孔某的说法:孔某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
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由于其其举证不能,所以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孔某人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中,孔某人以委托关系就同一法律事实重复起诉,也是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的购买混凝土货款。在这两个案子中,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段本案与另案是同一时间,也是同样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也是同一标的。
第二、虽然孔某在本案中更换了法律关系,不再主张当事人
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另以李某与孔某属于委托关系要求李某人支付货款损失,也属于重复诉讼的行为。李某与孔某之间的法律事实是何种法律关系,在前案中,孔某已经承认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举证不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孔某在本案否定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没有明确本案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孔某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李某应当以何种身份在本案中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无法明确李某的身份,那么本案又该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项事实”孔某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重复起诉纯属浪费司法资源的重复起诉行为。
第三、孔某人将李某的大舅宋某拉进诉讼来,让宋某与李某
以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举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孔某胡编此货是李某与宋某共同要货为由,将宋某一起起诉,而且还声称被告一一致,不构成一事不再理,在本案中,宋某以孔某没有任何交集,不能仅凭孔某一句口述就将李某亲娘舅来进来承法律责任。
在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想翻案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一味为了翻案将起诉理由,当事人改一下就想用后案推翻前案判决结果,想突破“一事不再理”法理原则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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