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脉介入诊疗致患者术后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发布日期:2026-05-09 作者:刘荣广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本案是一起基层医疗机构违规开展高风险冠脉介入诊疗、术中操作不当、术后监护严重缺失致患者死亡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患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紧扣医疗纠纷案件 “过错认定难、举证难度大、专业壁垒高”的核心特点,全面固定证据、突破医学专业壁垒、精准锚定医疗机构的全链条诊疗过错,最终帮助死者近亲属成功获得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基层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维权提供了经典参考范本。
一、基本案情
7月25日,医院为患者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术中发现患者冠脉多支血管狭窄,在未向家属充分释明手术风险、血管堵塞程度、手术并发症及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仅简单告知家属 “血管堵得糟糕”,便要求家属签署手术相关文书,随即为患者行冠脉支架植入术(PCI 术)。手术过程中,术者为患者左回旋支成功植入1枚支架后,在对左前降支行球囊扩张时造成血管夹层、造影剂滞留,反复尝试均无法植入支架,术中患者已出现剧烈胸痛,术者仅注射吗啡后便草率结束手术,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患者术后被送回普通病房,持续出现剧烈胸痛、呕吐、血压下降等危重症状,家属先后 6、7 次向医护人员反映情况,院方均简单认定为“术后正常反应”,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抢救与监护措施,直至患者胸痛加剧、意识模糊后才注射止痛针,始终未将患者转入ICU重症监护,也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当日17时55分,患者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9时06分宣告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发现医院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擅自添加“反复胸闷、胸痛八年余,再发五天”的不实病史,将病危告知时间提前至15时15分(实际签署时间为16时许),且抢救记录、病程记录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同时医院还存在违规收取2000元专家现金费用、外请专家异地行医未按规定备案、医院本身未完成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等违规情形。
二、案件核心办案难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医疗过错的认定,而本案相较于普通医疗纠纷,存在四大核心难点,也是患方维权的关键障碍:
1、医学专业壁垒高,过错认定难度大:本案涉及冠心病介入诊疗这一限制类医疗技术,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术中并发症的处置是否得当、术后监护是否存在过错,均需结合心血管内科诊疗指南与技术规范进行专业论证,非医学专业人士难以精准锁定医院的核心过错。
2、病历瑕疵举证难,事实还原障碍大:患方主张医院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但病历资料由医院制作保管,患方仅能通过零散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进行反证,在无专业病历审查能力的情况下,难以通过病历瑕疵推动举证责任倒置。
3、医院抗辩理由强,因果关系论证难:院方始终抗辩称患者死亡系手术并发症,属于冠脉介入手术难以绝对避免的风险,且患者自身存在严重的冠心病基础疾病,试图以此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需从法律与医学双重角度,论证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4、赔偿项目支持尺度不一,全额主张难度大:患方主张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鉴定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在司法实践中支持尺度差异较大,需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全面举证并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赔偿诉求。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针对本案的核心难点,我们作为患方代理律师,制定了“证据先行、专业破局、全面维权”的核心代理思路,分四步推进案件办理,全面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一)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锁定医院违法违规与病历瑕疵事实。
证据是医疗纠纷案件维权的基础。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指导家属完成病历封存,同时全面收集、固定了全案关键证据:
针对病历篡改伪造问题,固定了医院病房监控视频、家属与医生的通话录音、原告当日超市购物的视频录像等关键视听资料,直接推翻了病历中“15时15分向家属告知病危并签署文书”的不实记录,同时证实了医院擅自添加患者病史、病程记录与事实不符的核心问题。
针对医院诊疗资质问题,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了医院开展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备案文件、外请专家的执业证书与异地行医备案手续,查实被告A医院未在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中完成“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报备,不具备开展案涉心脏支架植入手术的法定资质,外请专家异地行医亦未完成合规备案,从源头锁定了医院的违法违规诊疗行为。
针对赔偿项目,全面梳理了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参与司法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支出的票据与凭证,为赔偿诉求的主张奠定了完整的证据基础。
(二)精准推动司法鉴定,突破医学专业壁垒,锚定医院核心诊疗过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案件胜负的核心,我们全程主导了司法鉴定的申请、举证与陈述环节,结合《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等专业诊疗规范,全面梳理并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医院的三大核心过错:
1、术中未尽高度诊疗注意义务,违规操作、处置不当,直接造成患者血管损伤:医院在术中造成患者左前降支血管夹层后,未按照诊疗规范紧急处置,既未成功植入支架封闭夹层,也未制定急诊冠脉旁路移植术的补救方案,在患者已出现剧烈胸痛、血管闭塞风险的情况下,仅注射吗啡便草率结束手术,是导致患者后续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衰竭的直接原因。
2、术后未尽危重患者监护与抢救义务,延误最佳抢救时机,是患者死亡的关键原因:医院明知患者术中出现冠脉夹层、存在急性心肌梗死的极高风险,却未将患者转入ICU重症监护,仅安排在普通病房观察;对家属多次反映的胸痛、呕吐、血压下降等危重症状,多次错误认定为“术后正常反应”,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抢救措施,直至患者心跳骤停才开展心肺复苏,完全未尽到基层医疗机构应有的诊疗注意义务。
3、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医院在术中发现患者血管病变后,未向家属充分释明手术风险、血管病变程度、手术并发症及替代治疗方案,仅简单告知“血管堵得糟糕”便要求家属签字,即便鉴定机构认定院方尽到了基本告知义务,也明确其告知存在严重不足。
同时,针对院方“并发症不可避免”的核心抗辩,我们向鉴定机构明确论证:冠脉夹层确系PCI术的常见并发症,但并非不可防控、不可处置;本案中患者的死亡结果,并非并发症本身导致,而是医院对并发症的处置完全违反诊疗规范、术后完全未履行监护与抢救义务导致,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论证意见,认定:A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建议为50%;医院尽到了基本告知说明义务,但告知存在不足。该鉴定意见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决定性的基础。
(三)全面梳理赔偿项目,最大化实现患方的赔偿诉求
围绕患方的诉讼请求,我们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九项赔偿诉求逐一进行法律论证与证据梳理:
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法定赔偿项目,明确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最终该六项诉求全部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及司法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针对院方提出的“人数超标、无正式票据不予认可”的抗辩,结合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该部分费用系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参与诉讼与鉴定的合理、必要支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其中的合理部分,最大限度弥补了患方的实际损失。
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充分陈述了患者的骤然离世给三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创伤,尤其是长子未能见母亲最后一面、次女长期陷入自责的客观事实,主张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最终该项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针对患者未支付的元住院医疗费,我们明确提出,因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其无权主张该笔医疗费用,应由医院自行承担,该主张亦获得法院的支持。
(四)庭审充分质证辩论,强化法官心证,保障案件公正裁判
庭审过程中,我们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精准的质证,针对院方提交的病历资料,结合我方固定的视听资料,逐一指出其不实之处与违法违规问题;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面论证了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了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在法庭辩论环节,紧扣“生命至上、诊疗规范”的核心,阐述了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高风险诊疗技术时,应尽到的高度注意义务与诊疗责任,明确院方从资质合规、术前告知、术中操作到术后监护的全链条过错,最终推动合议庭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四、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基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经典成功案例,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在于对同类案件的维权与司法裁判,具有极强的参考与指引价值:
1、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高风险诊疗技术的法定责任边界:本案清晰界定,基层医院开展冠心病介入诊疗等限制类医疗技术,不仅要完成法定的技术备案、具备相应的诊疗条件与技术能力,更要在诊疗全过程严格遵守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术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术后对高危患者履行规范的监护与抢救义务,否则即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凸显了病历资料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核心证据价值: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视听资料等相反证据,成功推翻了医院不实的病历记录,为司法鉴定的过错认定提供了关键依据,明确了医疗机构制作、保管病历的法定义务,即便未直接认定病历伪造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病历中的瑕疵与不实内容,也将直接影响对医疗机构诊疗过错的认定,为同类案件中患方针对病历瑕疵的维权提供了参考。
3、印证了“医学+法律”复合型代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核心价值: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是医疗过错的专业认定,只有兼具法律专业能力与医学专业知识,才能精准突破医疗专业壁垒,锁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推动鉴定机构与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认定与裁判,本案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在案件维权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4、彰显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患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参与诉讼的合理支出予以了酌情支持,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也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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