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助人致人损害,被帮者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07-06 作者:吴丁亚律师
原告李某某在某市场从事保安工作。孙某某系被告某商贸公司员工。2023年4月,孙某某驾驶大江牌三轮车前往某市场超市送货,车辆行驶至某市场南门门口时,因停电道闸门无法升起及路线不熟等原因,孙某某请李某某驾驶车辆从另一进口开进市场,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到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000元,原告依约向王某某支付30000元。后李某某向被告某商贸公司追偿,某商贸公司拒绝赔付。
裁判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某系被告某商贸公司员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补偿原告李某某10000 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履行完毕。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倡导并发扬。该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帮工的受益人,应当对李某某帮工过程中致王某某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现李某某已赔偿完毕,某商贸公司应向李某某进行一定补偿。法律倡导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但并不推崇蛮干和不计后果的帮工,帮工人对自己的帮工行为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合理帮工,量力而行,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否则也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一定责任。该案的审结,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助人行为的顾虑,营造互相关注、互相关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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