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简介
案件简介
被上诉人办有名为“乐家”养老院一所,在本院内约有200多的老人。上诉人李某也在该养老院居住。可是在2018年6月一天,李某从养老院的窗户跳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起诉“乐家”养老院
办案经过
本所在接受了“乐家”养老院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院的入院协议和相关规定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上诉人姐姐(以下称乙方)死于交通事故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其死亡的原因与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依法其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通过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知乙方系擅自从窗户逃出,对此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据此依《入住协议》第九条第4项第5款之约定“行动能力正常的老人擅自外出或请假出走,在外发生任何事故,我院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入院告知书》第十五条规定:“行动方便的老人请假出门必须带胸卡,在外出期间如发生任何情况(车祸等)责任自负。”的明确约定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入住协议系由上诉人姐姐作为乙方,其妹作为丙方在《入住协议》上亲笔签字确认了各项条款,依法乙方和丙方应当承担没有如实告知乙方真实病情的对应责任;再次、乙方和丙方在协议签订时没有如实告知,其在天津住院的实情,对被告方故意隐瞒了其系脑出血的后的病情,时至今日乙方和丙方也没有按照被上诉人方的要求,提供含有精神状况和传染性疾病的《体检报告》。据此可见乙方和丙方故意隐瞒病情的事实确凿,其应当按照《入住协议》第八条第2项第一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合同法》格式条款在没有解释的前提下,方可适用无效规则,本案《入住协议》均系乙方和丙方亲笔签字,依法被告已经尽到了完全的充分的告知义务。关键是本案乙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被上诉人之间确实没有一点因果关系,《入住协议》的各项约定全在情理之中,乙方的死亡系由明确的原因,一审法院如强加于被上诉人20%的责任与理不通,与法无据。最后、上诉人一审诉称的项目和主张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上诉人姐姐死亡的原因系交通事故,原告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人方在履行协议时有任何过错和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被上诉人并不认同。故此敬望二审法庭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全部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乐家”养老院因为在院老人上缴养老机构责任险,故有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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