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年4月,杨某某租用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杨某某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赵某某与杨某某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杨某某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杨某某根据赵某某的要求,安排他人将约150千克5F-AMB从宜兴市运送至浙江省义乌市,后赵某某将钱款汇给杨某某。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用约1千克5F-AMB冒充MMBC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查获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先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某某租用的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33.92千克5F-AMB。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贩卖、运输5F-AMB约184千克,赵某某贩卖5F-AMB约150千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本案所涉毒品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
- 助力学生家长追回教育培训退款,维护合法权益
- 网络游戏涉案侵权损害赔偿考量因素
- 最高法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排水管道堵塞致低楼层房屋被污水浸蚀,责任谁来担?
- 网络侵权案:保护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 经济补偿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如果不续约,要按工龄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婚外情财产纠纷案
- 为电商AI人软件直播企业提供算软件法备案法律咨询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追回部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 浅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践应用
-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 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