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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质疑——授权委托书,贷款、保险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的明证

发布日期:2022-06-12    作者:李大贺律师
李大贺律师对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举示的《授权委托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关联性】1.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本人已于2018年12月14日与光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但本案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显示的签订时间是2018年12月17日,故该《授权委托书》所载借款合同签订事实与本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所反映的情况有出入。
1.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贷款合同编号与本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编号相同,而在该《授权委托书》“形成”之时本案《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尚不存在,借款人根本不知晓合同编号等内容,明显是原告一方肆意添加,故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与借款人本人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1.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本人已于2018年12月14日与光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但该事实根本不存在,是原告的虚假陈述,故不真实,不合法。
2.该《授权委托书》系原告一方制作的格式文本,其中的手写部分是原告一方擅自添加,且添加记载内容虚假,故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
【证明目的】该《授权委托书》的本质是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单方伪造的、消费者不知情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的格式条款,且根据其中的“本委托书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之内容看,大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完全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购买或者不够买、接受服务或者拒绝服务等权利,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交易的事实,也证明本案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等虚假诉讼事实。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发表的质证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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