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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店充值的钱可以退吗?

发布日期:2024-07-15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简介
黄某与某儿童摄影店于2022年7月16日就儿童摄影事宜协商一致:黄某向某儿童摄影店储值卡充值1000元,即享受619元秒糖果套系一套,2022年9月4日进行拍摄,9月25日进行选片。2022年11月13日某儿童摄影店向黄某交付成片并出具收据载明:“套系内容:充值1000元,619元秒糖果一套,金额:1000(余381元),温馨提示:所交款项不退;本票为取相凭证,取片时出示该票据,如丢失或遗忘不予取片,如造成麻烦,敬请谅解”,并加盖优惠套系、定金不退,凭此单生产、恕不退换的红色边框章。黄某收到成片后,认为拍摄及后期专业水平与宣传照片水平不符,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充值余额,且认为摄影店宣传不符,存在欺诈,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某儿童摄影店则认为,黄某拍摄的套系原价2000元,系因充值1000元才享受619元的价格,且已明确说明“优惠套系,定金不退,恕不退换”,拍摄成片已交付黄某使用,不同意返还余额和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黄某在某儿童摄影店充值余额能否要求退还;二是某儿童摄影店是否存在欺诈。一、黄某在某儿童摄影店充值余额能否要求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承揽人某儿童摄影店按照定作人黄某选定的拍摄套系完成拍摄并将成片交付黄某,黄某亦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于某儿童摄影店辩称系因充值1000元才享受619元的价格,黄某已按照某儿童摄影店的要求进行充值,故应认定双方合意以619元的价格作为工作报酬。对于卡内剩余金额381元黄某未再向某儿童摄影店定作任何拍摄工作,故对该部分未完成工作,黄某享有任意解除权。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对于某儿童摄影店在收据上加盖“优惠套系、定金不退,凭此单生产、恕不退换”的红色边框章,属于限制黄某主要权利的内容,且在黄某充值时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约定内容无效。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卡内余额为381元,现黄某以诉讼方式主张退还卡内余额,实际系要求解除其与某儿童摄影店之间的合同,则自起诉状副本到达某儿童摄影店时合同解除。故对黄某要求某儿童摄影店返还卡内余额3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某儿童摄影店是否存在欺诈。双方对于拍摄需达到何种效果并无明确约定,因各被拍摄对象及不同摄影师的拍摄手法均存在差异,导致不同被拍摄对象的摄影成片不可避免与拍摄样片存有差异,摄影作品是否满意涉及个人审美,属于主观事项,黄某主张某儿童摄影店的拍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存在欺诈,证据不足,故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某儿童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381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凭额度多次或持续享受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多存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对于消费者而言,支付更便捷、价格更优惠;对于经营者而言,既回笼资金、又稳定客源。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预付式消费存在 “先支付、后兑现”的特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极易因履约质量、退还余额等引发纠纷。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本案系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充值退费产生争议,标的额虽不大,但很具代表性。某儿童摄影店虽然在收据上加盖“优惠套系、定金不退,凭此单生产、恕不退换”的红色边框章,但该内容系其为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篆刻,属于限制黄某主要权利的内容,且在黄某充值时未尽告知义务,该约定内容应属无效。最终,法院支持黄某要求某儿童摄影店返还卡内余额381元的诉讼请求。吴丁亚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被经营者口头承诺的优惠冲昏头脑。如确需办理充值卡,也要谨慎选择口碑好、证照全的商家;最好降低充值额度、缩短使用周期;索要正规发票,保管消费凭证,以防发生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确定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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