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充值预付卡,未消费余额能否退款?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刘欢律师
二、 案情简介:2014年7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办卡,后应被告服务人员的请求多次向卡内充值,至2015年11月10日,累计充值金额高达182972元。在卡内仍有数十万元余额的情况下,被告服务人员却仍不断劝原告继续充值,甚至在原告明确表示最后充值5万元后仍劝原告再充值,致使原告产生反感不愿继续在被告处消费,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余款,但被告却拒不退还,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余款人民币11571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对案件分析后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卡内余款的行为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并向卡内充值,该会员卡的实质是预付卡,充值的金额属于预付款,原告选择预付款这种消费方式,并非是购买该预付卡,原被告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如同银行借记卡,卡片所有权属于银行,持卡人凭持有的卡片享有请求发卡银行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但持卡人对卡片本身并无所有权,银行和持卡人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持卡人可随时对卡内资金进行处分或更换其他银行提供服务。故原告向卡内充值的预付款,所有权仍属于原告,被告只是暂时保管预付款,并非原告充值后预付款所有权就转变为被告。被告只能按原告消费的次数扣减相应预付款,尚未消费的余款当然属于原告所有,如果被告将其据为己有拒不退还且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侵占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原告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在被告处消费、是否接受被告的服务、是否到其他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等。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卡内余款的行为实质是变相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原告只能在被告处消费排除原告的其他选择,强制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强制消费、强迫交易的行为。故在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卡内全部余款。
2、原告要求退还余款前被告从未告知原告按所谓的原价计算,即使告知也属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原告要求退还卡内余款前,被告服务人员只是一再请求原告向卡内充值,从未告知原告退卡要按原价计算,原告对所谓的原价根本不认可,否则原告绝不会充值如此多的金额;但即使告知原告,也属于限制原告权利、加重原告责任的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综上所述,卡内余款属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卡内余款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被告拒不退还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四、案件结果:由于说理充分,于法有据,法庭在认可我方代理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被告退还原告8万元,余款原告可继续消费,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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