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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起纠纷,哪家法院可立案?

发布日期:2024-07-06    作者:吴丁亚律师
网络购物逐渐兴起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也逐渐成为网购的延伸如果在微信购物中发生争议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收货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案情简述

小丹和小南在两个不同的城市生活,小丹居住在A地,小南居住在B地,双方在微信上加为好友。
小丹得知小南有一批温度检测仪正在出售,遂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双方在微信中对温度检测仪的数量、价格进行了协商,并约定货物发送到C地。

后来,因小南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小丹在A地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小南退还货款等。案件审理中,小南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位于B地,故要求移送到B地的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小丹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小南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判令小南退还货款等。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本案中,小丹通过微信向小南购买温度检测仪。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涉案货物通过线下运输方式送到C地,即收货地位于C地,故A地非合同履行地。经查,小南住所地位于B地,故A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因此小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小南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B地的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将本案移送B地的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只要发微信就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达成的买卖合同吗?
不是所有的通过微信等载体购物,都符合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在微信中,对涉案货物的买卖双方、货物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要素进行了约定,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在以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中起诉人所在地法院能够受理吗?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买受人作为起诉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如线下运输方式,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本案,原告住所地与收货地不一致,此时合同履行地系收货地,原告住所地法院非合同履行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另,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此时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是以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起诉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在以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中,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能够体现涉诉买卖双方、货物价款、数量、交货地点等体现买卖合同要素特征的微信记录,同时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能够体现收货地点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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