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房一方父母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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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林某、周某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3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016年双方离婚时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故未在离婚时一并处理。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6月9日取得所有权证,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林某的诉讼请求,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我和林某名下,但该房屋系我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林某对此也认可。购买房屋时,由于我父母没有购房资格,故借用林某的名义买房,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我父母。我方认为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应确认所有权后再行分割。
法院查明
林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1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周某鹏、秦某霞系周某之父母。2015年,林某、周某与北京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林某、周某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7.59平方米,总价款2033828元。涉案房屋系全款购买,购房款、契税全部由周某之母秦某霞支付。2019年,林某将周某、北京F公司、秦某霞(第三人)、周某鹏(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某、周某名下,本院判决北京F公司协助林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某、周某名下。2020年6月9日,涉案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林某、周某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另查,2016年12月20日,经本院调解,林某、周某离婚,调解书中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再查,2020年,秦某霞、周某鹏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林某、周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秦某霞、周某鹏所有,并由林某、周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自愿撤诉。经询问,秦某霞称因其与周某鹏均不具备购房资格,故自愿撤诉。
庭审中,林某主张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系秦某霞、周某鹏对林某和周某的赠与,而周某则主张秦某霞与周某鹏与林某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若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系林某、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购房款应系秦某霞与周某鹏对其二人的借款,应当予以归还。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双方均不申请评估,经协商一致认可为4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原告林某、被告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周某所有;
二、被告周某支付原告林某房屋补偿款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秦某霞、周某鹏与林某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认为,周某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应对此予以举证,现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父母与林某曾签署过相关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周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秦某霞、周某鹏借林某名义购买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房屋系由林某、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且登记在二人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已离婚,且该房屋已具备分割条件,林某要求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离婚后房屋由周某控制,若房屋归林某所有,涉及腾退问题,存在执行困难,故该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为宜。关于折价款金额,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400万元,故周某应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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