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和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2-05-23 作者:方燕律师
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和财产如何处理?
(一)、关于子女抚养。
双方所生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较好,母方同意的,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关于财产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解除分居关系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但应该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应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也应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予以照顾。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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