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刀切的“一人一半”。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把握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协议优先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财产处理协议,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处理财产的协议优先。只有在无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才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二、照顾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
对于夫妻而言,无论从生理、抚育子女,还是从社会适应度等方面比较分析,妇女在生产生活方面都与男子存在一定差距。此外,父母的离婚也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涉及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会涉及债务的承担。同时,还要考虑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一方以及患病一方以后的生活条件。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当综合考虑婚姻家庭的特点、债权债务的分担及其他实际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避免财产利益过分失衡,有损公平原则。
四、惩戒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同样适用于婚姻关系。夫妻之间,无论结婚抑或离婚,都应当诚实信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一千零九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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