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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未成功出名人是否要承担损失

发布日期:2022-05-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3万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8月,双方协商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房屋,并委托s公司办理购房事宜,其中总房款的20%由原告打入s公司,原告将153万元打给被告,由被告打给开发商。后因未购房,开发商已将购房款退回被告,但被告拒绝退给原告,故此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借名买房的事,购房款转给了开发商,最终房屋没有买成,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退款。
s公司述称,张某鹏、赵某娟、秦某婕三人通过我公司购置3套房屋,分别与我公司签订3份委托代理协议,张某鹏以三人名义向我公司各支付20%的定金,3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开发商各支付40%的购房款,3人向我公司支付的定金,张某鹏之前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返还,现在二审过程中。张某鹏支付的40%款项已退还,赵某娟名义向希腊支付的40%的款项经与开发商协商,希腊开发商同意退还5.3万欧元,扣除手续费后折合人民币253893元,开发商退还我方,经赵某娟与张某鹏要求,我方直接退还了张某鹏。

法院查明
2017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2017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2017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3万元。以上共计153万元。
2018年8月27日,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房屋,自2017年8月开始,被告代替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s公司签订了代理委托协议,总房款的20%由原告支付指定账户,总房款的40%及其他费用由原告转给被告,被告再转给s公司指定的开发商的账户。剩余房款因为原告原因没有支付,导致购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份《情况说明》下方有原告签字及指印,被告手写“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字及指印。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被告已退还原告50万元。被告称共计汇款104800欧元给开发商,在兑换汇出过程中产生了手续费用大概1万元人民币,从赵某娟大陆账户支付至赵某娟香港银行账户,后受s公司工作人员指示汇款至开发商账户。并就此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及电子邮件截图。原告称对相关情况不清楚。
另查,原告在2020年向本院起诉s公司,要求s公司退还包括原告和秦某婕、赵某娟三人购房20%定金1234343.16元在内的共计1455980元的费用。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鹏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本案涉案款项的性质为购房款,故本案案由应当为合同纠纷。
原被告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被告仅为出名人,其实际并不享有购房相关的权利,亦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原告作为实际权利人,其实际享有购房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义务。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因原告方的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根据s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案所涉40%的购房款经原告同意,已经由s公司直接退还原告,剩余未退还部分亦非被告原因导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系借名买房纠纷,本案中仅对购房款进行审查,原告主张的除购房款之外的款项系原被告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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