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利益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露、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806644元。2.依法分割二号安置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秦某系秦某灿之女,秦某露系秦某之女。2018年,秦某灿名下的房屋被拆迁,秦某露、秦某均为被安置人,秦某灿在取得拆迁补偿后据为己有,秦某露、秦某至今居无定所,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灿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秦某灿与秦某露、秦某并未共同居住生活,秦某灿系被安置人,补偿利益应归秦某灿所有。
法院查明
秦某灿与周某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秦某,2008年8月秦某灿与周某娟离婚,双方离婚时秦某已成年。2017年5月19日,秦某灿与林某仙再婚。经生效判决确认,离婚后坐落于丰台区一号北房一间由秦某灿继续租赁、使用,坐落于丰台区三号房屋一套由周某娟继续居住、使用。一号系秦某灿于2000年申请的直管公房,一直由秦某灿居住使用。秦某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秦某露,2012年11月,经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秦某未再婚。婚前秦某在一号居住过,婚后随其母亲在三号房屋居住。秦某系听力残疾人员,残疾等级贰级。
2017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甲方)与秦某灿(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房屋补偿面积15.73平方米,评估价款为160724元,奖励费合计137091元,评估价款、奖励费及补助费总额543300元。乙方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甲方根据乙方所选定向安置房数量、居室类型按照一居室3000元/套/月、两居室45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乙方临时安置费。乙方安置房屋现登记在秦某灿名下,登记地址为丰台区二号。
裁判结果
一、秦某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秦某60000元。
二、驳回秦某露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系秦某灿申请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秦某灿,亦由秦某灿实际居住使用。搬迁时经认定的被搬迁人为秦某灿,秦某露、秦某主张其系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的共有权利人并要求分割,但其并非该被搬迁房屋的承租人,多年亦未在此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补偿款项中有对其二人的补偿,故秦某露要求分割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调取产权调换补偿材料可见,补偿协议中的特殊困难补助使用了秦某的残疾人证和低保证,故特殊困难补助60000元应归秦某所有,秦某主张分割其他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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