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归属于子女父母出售被买房人发现可以解除合同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颜某刚、赵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的预告登记。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0日,原告颜某刚作为家庭代表与被告陈某凡签署了《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平谷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价格为245万元,同日,原告实际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2020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签完该合同后,北京银行信贷员应中介邀请到中介公司办公地点,被告向该银行员工出具了离婚证、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记载涉案房屋系被告前夫婚前财产,由男方购买,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其孩子。此刻,原告才知道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凡井非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签署的涉案合同,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应予解除。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凡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陈某凡为涉案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为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原、被告进行交易的房产为被告前夫婚前购买,被告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予其共同孩子姜茗灏,被告除因孩子利益不得处分房产。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被告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离婚协议约定,为了孩子利益,被告有权处分该房产。
法院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出卖人被告陈某凡与买受人原告颜某刚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颜某刚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价款240万元,家具家电等配套设备作价为5万元,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应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被告出示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原告颜某刚支付陈某凡定金1万元。
2020年12月21日,双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后二原告得知:2017年3月23日,姜冬波与陈某凡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产(即涉案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由男方购买。男方自愿将该房产赠予儿子,女方除因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该房产”因此,二原告不能办理贷款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本案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庭审结束后又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颜某刚与被告陈某凡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驳回原告颜某刚、赵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房屋首付款尚未支付、房屋尚未交付,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原告得知房屋存在风险后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交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注销预告登记事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解除合同后可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