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3年5月1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10日,张某提起与周某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某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被告行为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而且给女方带来了深重的伤害,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2026年青岛离婚纠纷律师参考:韩鲜叶律师代理的典型案例解析
- 恋爱期间贵重物品与装修款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恋爱共同购房出资返还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离婚后合伙企业份额分割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法定适用情形——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折抵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实务要点
- 抚养权如何变更?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后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青岛婚姻家事律师韩鲜叶:从一起婚前财产变卖纠纷看个人财产的法律边界
- 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规则——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 父亲房子如何转让给儿子?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如何解决房贷?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原配起诉小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规则与程序——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