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其遗产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拒绝履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遗嘱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某文遗产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中属于张某文的50%份额由原告继承。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文近亲属有妻子赵某霞,儿子张某刚、女儿张某玲。被继承人张某文于2018年8月28日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写明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50%产权由其子张某刚继承,现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霞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遗产。张某文的意思是赠与,不能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因张某文未对我尽到抚养义务,也与我没有往来,故我没有对其进行照顾并支付医药费,是双方的原因。遗产购买时使用了张某文的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文于2018年8月28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文的父母先于张某文去世;张某文与前妻张某某生育一女张某玲,离婚后与赵某霞于1992年2月22日结婚,再婚后无子女。赵某霞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刚,赵某霞与李某于1990年离婚,张某刚在父母离婚后与赵某霞、张某文一直居住生活至张某文去世。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遗嘱:“我名下有坐落在北京市一号房产一处,这是我与妻子赵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自愿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所有产权份额给儿子张某刚继承,张某文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张某文的个人财产与前妻所生女儿张某玲无任何关系。立遗嘱人:张某文”,并在落款处签名,捺手印。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死者姓名张某文。
3.房产证,权利人张某文。住房分配名单、协议书、安居住房买卖合同。
4.2018年8月15日张某文的录像光盘,转录自原告的手机。证人当庭证言。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1.职工登记表;2.考核登记表;3.证明信。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所有权由原告张某刚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赵某霞取得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赵某霞、张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刚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点评
遗嘱系记录家庭成员之间亲情的载体,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文将其与赵某霞夫妻共有房产中属于其自己的份额处分给原告继承,合法有效。原告提交了视频资料等证据,结合法庭查明张某玲与生父之间关系的疏离及原告与被继承人朝夕相处等背景事实,足以复现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及遗嘱形成时起主导作用的家庭成员关系要素构成,张某玲虽对原告提交的自书遗嘱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文和赵某霞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开始时,应先将属于赵某霞的一半财产析出,另一半才是张某文的个人财产并作为遗产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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